郑某等诉莆田市拍卖行等拍卖案 房屋拍卖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莆田县梧塘镇法律服务所

莆田市拍卖行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经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誉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在召开拍卖会前,被告莆田市拍卖行是否应向原告说明所拍卖的标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系原莆田县面粉厂的问题。二是关于原告至今尚未办理完整的权证过户交易手续,能否视为迟延办理交易手续的问题。三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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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经初字第252号。
2.案由:拍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住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1,男,1932年12月22日出生,住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肖志生,莆田县梧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莆田市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2、林某,莆田市拍卖行拍卖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粮油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1,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兰章;审判员:郑少凡;代理审判员:刘勇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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