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收容教育决定案
案由:
教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莆田修远律师事务所

莆田市公安局法制科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玉步 单位: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上诉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选择维权方式不当,而错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对这类问题应如何裁决,要从实体上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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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0)涵行初字第40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收容教育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蔡振声莆田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莆田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丽青;审判员:苏国昌黄健美。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金澄;代理审判员:郑玉步刘爱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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