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非法运输 珍贵野生动物 自首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寿统

王晋平

刘爱兵

法官解说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是对被告人黄某1应否定为从犯以及其量刑应降一档还是二档发生分歧。
一、应否认定为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奕忠、陈尾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人民陪审员:刘春桥、陈金莺。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寿统;审判员:王晋平刘爱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