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施某1追索抚育费案
案由:
教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济法民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庄绍玲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施某是施某1与张某的婚生子女,有受父母抚育的权利。在施某患病初期,施某1尚能积极给儿子治病。为了便于孩子的治疗,施某1由香港调往驻上海的办事处工作。当双方为孩子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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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济法民初字第11号。
2.案由:追索抚育费。
3.诉讼双方
原告:施某,男,生于1990年11月5日,汉族,学前儿童,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济南某酒店合同工,系施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王广仁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昌君济南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1,男,生于1954年9月11日,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香港,系施某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连平;审判员:庄小玲;代理审判员:赵和平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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