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木钟厂诉济南钟表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烟台市专利事务所

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勇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一个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本案原告认为,认定一个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近似,应主要看其主要部分,即反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部分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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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济法经字第93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4号。
2.案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烟台木钟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兵,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烟台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济南钟表厂。
法定代表人: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鲁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种明昭;代理审判员:韩林成;代理审判员:孙丹一。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绍民;代理审判员:崔庆荣;代理审判员:于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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