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马某等不正当竞争案 没有书面合同的合同关系的认定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戴磊 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事人争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具体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原告山东食品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为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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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
法定代理人: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长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集团)。
法定代理人: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长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某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某水)。
法定代理人: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春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马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信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德宝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克达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青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春光;代理审判员:山桥纪晓昕。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磊;代理审判员:柳维敏丛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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