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莆行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爱军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未申报缴纳税款被行政处罚案。该案涉及偷税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区别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1.被告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莆国税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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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6)城行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莆行终字第98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郊公司),住所地:城厢区华亭镇郊尾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1,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青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国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某,男,该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林敏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华;审判员:戴爱富陈爱军。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标;审判员:郑炳荣陈金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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