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玉步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治安处罚拘留15日决定,并已执法完毕,而被复议机关以定性不当,变更为警告决定。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上诉人是否要赔偿上诉人被拘留15日损失的问题,产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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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03)荔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53号。
2.案由: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邹某,男,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忠;审判员:翁文清陈玉香。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玉步;代理审判员:陈金发黄春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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