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彭某1等案 继承权确认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

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

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

临湘市公证处

临湘市公证处

临湘市公证处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民终字第5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涤鉴 单位: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上基本相同,之所以出现判决结果不一,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问题。
一审将本案确定为财产侵权纠纷是不妥当的,混淆了发生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发生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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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162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民终字第515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女,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汤彩蕾,湖南省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毛某,系彭某之子。
被告(上诉人):彭某1,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叶新民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谈荣发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彭某2,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临湘市龙源水库管理所干部,住临湘市。
被告:彭某3,男,192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
被告:彭某4,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系彭某4之妻。
被告:彭某5,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毛某1,系彭某5之妻。
被告:汪某,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公证处干部,住临湘市。
被告:叶某,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公证处干部,住临湘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1,男,临湘市公证处干部,住临湘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孝炎;审判员:丁月亮姚其成。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涤鉴;审判员:陈玉香;代理审判员:刘景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6日(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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