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诉任某法定继承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法律服务所

鞍钢弓矿公司选矿厂

辽宁和会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05)辽弓民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梅宝庆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遗产二室楼房是被继承人王某1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王某1与被告任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1与任某于200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依法确立了夫妻关系。二室楼房是在2002年9月7日由王某1购买,是在王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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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05)辽弓民初字第111号。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女,汉族,辽阳市人,退休工人。
原告:王某,女,汉族,辽阳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吴俊枫,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女,汉族,江苏省沛县人,鞍钢弓矿公司选矿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海文辽宁和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锋;审判员:张晓彬都伟
6.审结时间: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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