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胡某1法定继承案 法定继承财产分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亚法律服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亚芹 单位: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在法定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针对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其中某个继承人的权利,且法定继承人未全部在场的情况下,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胡某、胡某2、胡某1、蒋某1作为被继承人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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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08)通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胡某,女,汉族,农民,住通海县,兼胡某2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胡某2,女,汉族,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贵,男,南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昆明市滇池路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蒋某,女,汉族,农民,住通海县。(未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胡某1,女,汉族,居民,现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蔡从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汝康;审判员:朱亚芹杨光辉。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向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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