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贩卖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医院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医院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1997)刑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广益 单位:
本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毒品犯罪。犯罪分子贩卖的毒品不是通常的鸦片、海洛因等,而是国务院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杜冷丁。杜冷丁本身是一种药品,如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则不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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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1997)刑字第22号。
2.案由:石某等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绍辅。
被告人:石某,男,46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原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医院院长。199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42岁,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原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医院副院长兼工会主席。199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国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广益;代理审判员:向颖曹德钦
6.审结时间: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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