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运输毒品案 共同犯罪、重大立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克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非实行犯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内容一致。共同犯罪分为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未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各犯罪人又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对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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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98号。
复核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刑核字第174号。
2.案由: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孙颖菲。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无业。1990年7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经减刑于1995年1月20日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晓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腾某,男,40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仑;审判员:李慧文;代理审判员:周建忠。
复核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审判员:赵勇辉;代理审判员:蒋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2日。
复核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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