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三初字第6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慧群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由于多种原因,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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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三初字第607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水云。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邵芳、温钦友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慧群;审判员:刘成宇;代理审判员:王蓓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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