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柳铁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胡舒。
被告人:吴某,男,29岁,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工人。1992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正君;人民陪审员:徐秀珊、夏济源。
(二)诉辩主张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吴某非法携带易燃品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且后果特别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非法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个工人,对打猎喼的性能不完全了解,其行为属过失行为。严重后果不是由于打猎喼燃烧直接造成,是列车管理混乱,有人跳车等造成。被告人提出家庭生活有实际困难,请求从轻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于1992年11月17、18日分别在海南省屯昌县乌坡镇、南吕镇供销社,向吴某1、陈某购买打猎喼387盒(38700粒),准备探家时带回浙江倒卖,为逃避检查,临行前,把大部分打猎喼包装盒拆开,与其妻秦某一起把散开的打猎喼与干木耳、胡椒等物混装在一白布袋里,另一部分与其它衣物装在另一旅行袋内。19日吴与其5岁的儿子吴某2从海南启程,乘车、船回家探亲。20日在黎塘火车站换乘180次旅客列车,因车厢旅客多,被告人上车后即将所带的行李放在8号车厢1号座旁,其子坐在旅行袋上,被告人站在通道上等座位。当列车运行到湘桂线亲睦村至石祥火车站区间时,乘坐在5号位的旅客何敏玲答应在前方停车站下车时,把座位让给吴,吴便急忙把混装有打猎喼的白布袋塞入座椅下,即时打猎喼起火燃烧,致伤亡48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被害人伤亡的法医鉴定书48份;
2.柳州铁路公安处对燃烧现场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3.广西公安厅对燃烧现场残留物所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4.现场燃烧残留物(物证);
5.证人吴某1、陈某关于被告人向他们购买打猎喼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非法携带爆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应予惩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行为是过失行为,死伤四十八人的严重后果是间接造成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吴某提出的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判处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作出如下判决:
吴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解说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判决的罪名却不一致。这种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正常的,它体现了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依法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也体现了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有最终决定权,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我们认为,对犯罪人吴某把打猎喼带上火车,非法运输中发生爆炸,伤亡48人的行为,定为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比定为非法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罪,更为恰当。其理由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罪,只要具有非法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行为就构成了,并不要求进一步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的事故。本案被告人吴某不仅把爆炸物——打猎喼带进站、带上车,而且随身携带运输,又致使发生伤亡48人的更大事故,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按此罪对犯罪人吴某定性,显然造成量刑过轻,与其行为造成48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不一致,不能罚当其罪。对犯罪人吴某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定性,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陈幸福)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69 - 17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