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柳铁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判决的罪名却不一致。这种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正常的,它体现了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依法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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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柳铁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吴某非法携带易燃品进站上车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胡舒。
被告人:吴某,男,29岁,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工人。1992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正君;人民陪审员:徐秀珊夏济源
6.审结时间:199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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