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等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携带炸药进站上车案
案由: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铁路分局金城江工务段瑶寨岭工区机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柳州铁路分局金城江工务段瑶寨岭工区机队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柳铁中刑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购买及携带进入火车站的黑火药是否属于禁止自由买卖的爆炸物及禁止携带进站上车的炸药。对此,起诉方及审判机关均作了肯定的回答,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黑火药是一种民用爆炸品,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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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5)柳铁刑初字第78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柳铁中刑终字第10号。
2.案由:阮某等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携带炸药进站上车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建胜。
被告人(上诉人):阮某,男,25岁,汉族,山东省单县人,系柳州铁路分局金城江工务段瑶寨岭工区机队线路工。因本案于1995年3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汉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定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代娣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29岁,汉族,广西容县人,系柳州铁路分局金城江工务段瑶寨岭工区机队线路工。因本案于1995年3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路远;人民陪审员:徐秀珊夏济源。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萍;代理审判员:韦龙廖防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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