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盗窃案 鉴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州铁路局湛江火车站计划财务科

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柳铁刑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辩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问题。
此案在一审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中,辩护人就提出了被告人有精神病家族史,被告人过去也曾犯过一次精神病。休庭后,合议庭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柳铁刑初字第17号。
2.案由:杨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柳州铁路局湛江火车站计划财务科助理会计师。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英豪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立新;审判员:谢自立;代理审判员:王志军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