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合同变更;胁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宁铁中民终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秀文

张岚

谢自立

代理律师:

林如海

林云芳

法官解说
本案是在国家重点铁路线洛湛铁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施工队的垫资款被建设单位拖欠,继而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处理不好,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国家有关部门一再三令五申并制定规定,绝不允拖欠农民工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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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柳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宁铁中民终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林如海、林云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树强;审判员:翟天兵;代理审判员:赵菲
二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秀文;审判员:张岚谢自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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