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熊某等健康权案 购买保险获赠旅游或赠品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45号
审理法官:

高中伟

张庆

赵菲

代理律师:

于大江

李友庆

丁人杰

法官解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1)谁向原告及其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旅游服务;
(2)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及食宿提供者在原告一氧化碳中毒损害中是否由过错,该过错的程度;
(3)原告本身对其一氧化碳中毒是否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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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一(民)初字第140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45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丈夫),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大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石京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1,杨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熊某,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浩;审判员刘薏;审判员桑斐。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中伟;代理审判员张庆;代理审判员赵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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