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范嘉利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中电设备公司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字第5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力 单位:
本案属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产生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启迪。
1.上海范嘉利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上海中电设备公司委托在浦东寻找房源,并协助其与售房方签订房屋参建协议,该民事行为符合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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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223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字第531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范嘉利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晓鸣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晞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中电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实业部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铭;代理审判员:朱力沈丽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荣;代理审判员:唐玉珉高中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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