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

日照森林公园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日照旅行社

山水旅行社

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

世纪生物公司

世纪生物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一初字第15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强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1.本案诉讼主体的确定。四原告均是受害人(死者)的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本案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相关法理,应当由原告依法选择被告承担其中一种责任的形式,但不能同时要求双重赔偿。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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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一初字第1564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尤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系原告尤某的母亲。
原告:尤某1,男,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世文、殷军,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日照森林公园),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碧海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郑某1,日照森林公园场长。
委托代理人:田芳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春秋旅行社(以下简称日照旅行社),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日照旅行社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2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山水旅行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明、林志明,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世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生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四号桥。
法定代表人:朱某,世纪生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世纪生物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建春;代理审判员:徐贞李军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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