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张某1等侵权案 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的责任形态问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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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关系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光山县宴河乡李畈村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1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甍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本案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但该改判并不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只是对一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错误问题进行了纠正。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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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1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河南省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汉族,河南省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1,女,汉族,河南省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汉族,河南省农民。兼胡某、胡某1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铁某,男,中国公共关系学会理事,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华泊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泊物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31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万欣,男,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建昌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汉族,河南省光山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波;审判员:杜宇;代理审判员:高立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审判员:温志军张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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