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有儿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特殊劳动者 二倍工资差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栋梁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李某是否有权请求家有儿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又称二倍工资罚则问题),应当看到,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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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4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家有儿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抄手胡同64号。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凌芸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吕丛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续某,女,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晖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成龙;人民陪审员:白雅云濮苏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代理审判员:曹燕平吴博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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