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存单案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贸易公司

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

山西省承鸣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璐 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的诉讼是因天津站发展公司要求兑付62万元时,农行代县支行以该款为李某质押为由拒绝支付而引起的,62万元是否被质押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天津站发展公司与代县农行之间质押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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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2.案由:存单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站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某,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贸易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代县支行”)。
负责人:王某,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德喜山西省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宁某,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和平、李永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奉义;审判员:陶兆礼王树林。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爱云;审判员:李军;代理审判员:朱秋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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