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主犯;从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京铁中刑终字第1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徐威亚

贾毅

王鼎

代理律师:

吴建军

于彦芬

霍璆琼

王治国

李洪亮

刘博

李丽

邵俊奇

法官解说
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王某2作为盗窃的实行犯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规范及法理层面来看,按照共同犯罪中分工的不同,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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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3)石铁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京铁中刑终字第10号裁定书。
(二)案由:
盗窃。
(三)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田书华。
原审被告人杜某,男,29岁(1984年6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远成物流有限公司雇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一审指定辩护人吴建军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于彦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蒋某,男,27岁(1985年10月4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杰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雇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王治国,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李洪亮,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刘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2,男,28岁(1985年7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李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兼二审辩护人邵俊奇,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丽欣;代理审判员:申毅;代理审判员:冉小毅。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威亚;审判员:贾毅;代理审判员:王鼎。
(六)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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