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运输毒品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复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培基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为人将毒品海洛因用胶带和塑料袋包裹成丸状后,吞服于体内进行运输的案件。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对明知是毒品且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的这一事实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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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0)京铁中刑初字第1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181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复字第156号。
2.案由:玉某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雷晓森,代理检察员姚文军、陈阳。
被告人(上诉人):玉某,男,26岁,维吾尔族,无业。
一审辩护人:姜立新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姜立新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热某,中国民族语言翻译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骥;审判员:董哲民张培基。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克;代理审判员:陈佳张久良。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贵君;审判员:王桂霄;代理审判员:张先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3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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