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终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跃平 单位:
本案在讨论中,对于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在未取得合法种植罂粟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观点一致,但对如何认定本案种植罂粟的数量以及量刑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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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2009)光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终字第173号。
2.案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宇。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宁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09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洪清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跃平;审判员:何澄林;人民陪审员:乐金克。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英;审判员:刘少峰罗仁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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