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4)汇刑初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忠元 单位:
毒品原植物本身不是毒品,而是提炼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自然原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其他毒品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全面禁毒斗争中,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可以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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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4)汇刑初字第193号。
2.案由: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龙平。
被告人:张某,男,55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农民。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世平;人民陪审员:彭学仁韩景生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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