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废弃物老港处置场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德明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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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2.案由: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健美。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上海市废弃物老港处置场驾驶员,1993年8月11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畹秋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德明;人民陪审员:彭学仁邢文振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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