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锦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09)芦山刑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学文 单位: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行为人张某和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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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09)芦山刑初字第30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永平。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住芦山县。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芦山县。2009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男,生于1980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系四川天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芦山县。2009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尧、门华先四川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一兵;审判员:骆东秀王勇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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