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合同效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免责条款合同效力
文书字号: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年自流民一初字第9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光霓

法官解说
该案中,双方对投保、车辆事故等事实均无争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各方在明知该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是否构成对相关免责条款的修改以及被告是否履行了对免除保险责任的相关条款的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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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年自流民一初字第964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得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勇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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