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何某、张某民间借贷案 本金认定、利息计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慈云

谢微

郑轶川

代理律师:

罗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为的是提高本金,从而也提高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原告的做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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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一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二)案由:民间借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
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
被告:张某,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慈云;审判员:谢微;人民陪审员:郑轶川。
(六)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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