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等贪污、受贿案 贪污罪;受贿罪;自首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学君

林文清

曾享政

代理律师:

高文

龚贵荣

郭宏伟

黄咏梅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
1.汇鑫公司、农资公司、东方公司通过龚某、谢某给予自贡市商务局的现金16.4万元,因为没有入帐,是否属于公款,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
2.龚某、谢某受贿金额有误。
笔者认为,所谓贪污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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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
(二)案由:贪污、受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平。
被告人:龚某,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任自贡市商务局副局长,2012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高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贵荣,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任自贡市商务局市场科科长,2012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宏伟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咏梅,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学君;审判员:林文清;代理审判员:曾享政。
(六)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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