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公司诉予达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 保险代位求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文芳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指保险人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致害者享有的请求权范围。对此,目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存在“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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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民二(商)初字第4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58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卢湾公司)。
负责人: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民、潘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予达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家珠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琼。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清;代理审判员:金成陆文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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