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出租车费 知情权 保险金请求权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乐洲律师事务所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原告乘坐出租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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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69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22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徐君上海乐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菊香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某,男,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男,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某,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丛某,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晓君;审判员:张文忠;代理审判员:范黎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成;代理审判员:盛宏观周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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