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教唆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欣

张金玉

王大路

代理律师:

朱慧翔

宋悦

刘军

王军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经连环教唆后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如何合理划分教唆犯与实行犯以及多名教唆犯之间的罪责大小,因刑法规定比较概括,刑法理论又缺少对不同共犯人所分担的行为及责任的具体分析,故此类案件的罪责分担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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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俞芳。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悦,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欣;代理审判员:张金玉;人民陪审员:王大路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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