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解除权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太仓市沙溪法律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商初字第07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薇

陈蓉锦

范培亚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投保人李启平未将被保险人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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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商初字第0797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文某,男,1962年9月9日生
原告杨某,女,1965年1月19日生。
原告刘某,女,1986年9月18日生。
原告文某,男,2006年5月10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文某之母,本案第三原告)。
原告文某1,女,2008年3月12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文某1之母,本案第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
负责人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裕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薇;人民陪审员:陈蓉锦、范培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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