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1等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网络保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0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彧

谭峥

罗静

法官解说
当前,网络投保以其简便性和快捷性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增长。由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和先决性的特点,普通投保人往往难以准确理解保险条款由其是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导致理赔环节的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50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0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冀某1。
原告:冀某2。
原告:冀某3。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张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宋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谭峥、罗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