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黄法刑字第445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38岁,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电工。1992年9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奎,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兴发,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建;人民陪审员:牛俊卿、张夏倩。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聂某于1992年1月担任单位电工期间,在负责承建的上海环卫工程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线路的排设任务中,严重违章作业,将埋地敷设的橡胶电线接头留在金属保护管内,未做保护接零而直接埋设于仅7-10厘米深的地层内。同年7月2日中午12时40分许,民工孙某收晾在上述埋线通过的木工棚内金属立柱间的铁丝上的被单时,因地面潮湿、埋线接头处漏电致立柱铁丝带电,致孙上肢碰及铁丝而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病理学鉴定:孙某系触电致心室纤颤,呼吸肌麻痹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实。被告人聂某身为建筑企业的电工,在施工现场敷设地下电线的过程中,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被告人违章作业对造成民工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是,对于民工孙某的死亡,除了被告人违章作业的原因,工地管理混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按规定,对工地的临时措施应经工地安全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但该线路铺设后未经验收即加以使用。另外,工地水磨石处与临时工棚距离太近,大量用水流到了临时工棚,临时负责工地线路的电工未及时处理积水,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客观原因。被告人过去在单位表现较好,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希望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
被告人聂某1990年随陕西省建筑公司第一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来沪参加浦东建设。1992年1月,被告人聂某在负责敷设上海环卫工程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动力电线时,严重违章作业,未按敷设地下动力线应选用电缆线和采用封闭金属管套并要保护接零的操作规定,将通电为380伏交流电的胶合橡胶线穿人未做保护接零的金属保护管内,未作封闭,直接埋设于仅7-10厘米深的地层处。同年4月在线路出现故障检修时,又违反电线接头应设在地面上接线盒内的规定,将电线接头仅用一般胶布包扎后直接放人未做密封措施的地下金属保护管内。同年7月2日12时40分许,因雨水渗人地下金属保护管内,使胶合线接头漏电,电流通过金属保护套与木工棚金属立柱及立柱之间的铁丝构成回路,致使民工孙某在收取晾在该铁丝上的床单时,上肢触及带电铁丝而昏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聂某的供述;
2.证人邢某、姚某目击孙某触电经过的证言;
3.孙某触电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
4.孙某死亡的法医病理鉴定。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聂某身为企业专职电工,在敷设地下动力线时,违章操作留下事故隐患,结果造成他人因而触电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与上述判案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聂某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聂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具备已经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结果,如果根本没有发生这样的结果,是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除此而外,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还必须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如果行为人遵守了规章制度,虽然客观上发生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规章制度是指同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及劳动保护法规等。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尽管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故意的。聂某是建筑企业的专职电工,经过电工操作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了特种工种操作证书,对于电工操作的各种规章制度是了解的。他明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敷设地下电力线应选用专用电缆线,要用金属保护套加固;金属保护套要封固,并要保护接零,还应深埋60公分以下,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等规定,却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作业,仅凭过去的施工经验,自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由于被告人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故而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负责。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是完全正确的。
(陈平建)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22 -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