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黄法刑字第4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平建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黄法刑字第445号。
2.案由:聂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38岁,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电工。1992年9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奎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兴发,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建;人民陪审员:牛俊卿张夏倩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