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缓刑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辉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该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庄某承担责任还是由其他有关人员负责:二是庄某的行为属情节轻微还是属情节严重。
首先,从全案来看,东方黎族自治县新街建筑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庄某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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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东法刑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刑终字第11号。
2.案由:庄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守华。
被告人:庄某,男,55岁,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系建筑工程队工头。1993年7月19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符志政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海;审判员:范德章赵姿凌。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明初;代理审判员:陈琼清周业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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