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爆炸案
案由:
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怡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却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二审法院则判决刘某犯爆炸罪。基于同一事实却有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是因为两级法院审判人员对爆炸罪的理解不同。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55号。
2.案由:刘某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直胜。
被告人:刘某,男,22岁,汉族,湖南省邵阳县双江乡堡口村檀桥组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陈长贵海南省琼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椿;审判员:刑军刘河东。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清;审判员:邓可大;代理审判员:周业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