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爆炸案
案由:
过失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刑一抗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西岭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圆满解决而引发的报复爆炸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均是相同的,而且都认为应对犯罪人判处死刑,但一审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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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十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刑一抗字第2号。
2.案由:张某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虹。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5年2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星韬湖北省竹山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涛;代理审判员:卢鸣郭声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德山;审判员:石日庚张西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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