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1991)刑三监提字第6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文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宣告董某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构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判字第5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1991)刑三监提字第6号。
2.案由:董某被控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启洲。
被告人:董某,男,57岁,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高级规划师。襄樊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91年2月9日经襄樊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同意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顺义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抗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安绪;审判员:李庆全方金龙。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幼清;审判员:周华漠秦粤滨;代理审判员:王锡水陈玉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