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汉口批发部诉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还建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鄂民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明举 单位:
本案涉及两个案由,即房屋还建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审查合同的效力。本案房屋还建合同是被告因工程需要,要拆除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286.38平方米的平房一栋,并由被告还建安置相应面积的营业用房、仓库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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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法(1993)武民一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鄂民终字第37号。
2.案由:房屋拆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汉口批发部,所在地址:汉口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鲁某,男,系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副经理,住武汉市江汉区。
诉讼代理人:张树勤系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开发公司,所在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印川、杨大矛,系武汉市汉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建筑材料装饰工程公司,所在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武汉市汉阳区。
诉讼代理人:彭明黎系武汉市汉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柳春;审判员:高艳;代理审判员:吴焰。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张爱阳;代理审判员:张树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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