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诉张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北港村

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北港村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传华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原告喻某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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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4)洪民初字第23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喻某,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北港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县人,系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北港村村民,住该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汉明。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畅;审判员:徐柳春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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