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柯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5)浦民初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振通 单位:
本案是一起港澳同胞回内地法院申请离婚的案件。一审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受理此案,正确认定夫妻感情现状,适用“三优先”原则,运用调解方式及时审结本案,是正确的。
港澳同胞的离婚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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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5)浦民初字第159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福建省漳浦县人,职员,住香港九龙旺角。
被告:柯某,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技术员,住深圳龙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通;代理审判员:林旺成林跃文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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