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征收关税决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外高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行终字3号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贵银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1.行政机关公文类证据的司法认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行终字3号。
2.案由:不服海关征税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亚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高桥海关)。
法定代表人:沈某,外高桥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洁;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樊华玉。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汤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