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礼洁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仅凭执勤交警的现场指认就能认定申请人徐某确实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道路监控摄像是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一、二审判决均认为,由于执勤交警的现场指认具有即时性和当场性,且执勤交警与徐某之前互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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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原告徐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王琳娜樊华玉。
再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茜芸;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严卫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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