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雅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使用”的界定,即认定“套牌”行为除了须具备悬挂的行为外,是否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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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陆云;代理审判员:刘雅;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婷婷;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侯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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