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奉贤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建春 单位:
此案是新类型案件,在下列两个问题上值得探讨:
探讨之一:救助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区分救助行为是人民警察的职责还是义务,首先应当从有无法律规定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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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1999)奉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字第79号。
2.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上海市奉贤县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汉族,1957年7月出生,上海市奉贤县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审):汤卫忠上海市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二审):林建华吕毅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某、沈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征锋;审判员:顾建春薛依国。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绍祥;代理审判员:李欣李思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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